/ 同伴動物 /由憲法法庭部份不同意見書 見法律上「動物非物」的未來趨勢2022.08.20

過去憲法法庭對不受理案多不會多所著墨,但2022年(民國111年)七月底有一個寵物狗(以下稱同伴動物)受意外傷害要求精神撫慰相關爭議提出釋憲的不受理案。而此案罕見的在憲法法庭網站中放出了部份不同意見書。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95 號裁定 部分不同意見書

因有飼主將狗狗送到店家美容,但有其他顧客任意開門讓狗跑出去後狗狗車禍死亡,飼主除了提出相關火化等損害賠償外,也要求依照民法第195條(*a)請求 #精神撫慰 但被駁回,因此飼主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不合法規之規定,亦應不受理。

而不同意見書關於「寵物與其所有人間相互關係之憲法保障問題」多有著墨,以下摘錄自《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95 號裁定 部分不同意見書》:

「.......習俗上,及一般用語上,通常將寵物之法律上所有人,稱為該寵物之「主人」。惟對於該所有人而言,其與寵物相互間,經常超越民法上「所有人」與「所有物」之「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法律關係,而係另有非其他人所能感受之「情感關係」。

詳言之,家中飼養寵物者,不僅行政登記之「所有人」將其「寵物」視同子女,或孫子女(例如本件聲請人與Juby全家人亦大都視該寵物為「家中成員之一」。一般民眾亦已習慣將「寵物狗」稱為「毛小孩」,將「寵物貓」稱為「喵小孩」,且將所謂之「主人」,稱為「剷(鏟)屎官」。從前,嬰兒車上,躺著或坐著者,必為嬰幼兒;現在,經常是「汪/喵星人」。又,向飼養寵物貓或寵物狗之人詢問其寵物之性別時,不宜稱「公的或母的?」,而應稱「男生或女生?」。

前述將寵物擬人化的現象,在在彰顯寵物已非單純之「動物」,而無寧係「視為自然人」。甚且,不必諱言,許多年輕人,特別是未婚者,關切其所飼養之貓、狗、兔等寵物,常遠甚於對自己父母之關心。

綜上,在觀念丕變之現代,加上少子化之推波助瀾,法律上,對於寵物確實已不應再如以往,單純以「物」及屬於主人之「動產」視之。姑且不論是否應將寵物或動物之保護入憲僅從所有人與其寵物之「身分關係」著眼關於寵物遭受不法侵害時,其所有人得否請求慰撫金,在案例日增而立法者長期不聞不問之情形,於所有人聲請釋憲時,憲法法庭不應再沈默不語。

本裁定之多數意見選擇不受理本件聲請,其真正考量,或許認為聲請人之請求不具憲法重要性(憲訴法第61條第1項),宜由立法者形成或交由普通法院統一見解即可。

然而,所謂「憲法重要性」,極其抽象同一事物,今日棄如敝屣,明日垂涎三尺。最終而言,當時之價值取捨而已。

其次關於宜由立法者形成部分如前所述,寵物被擬人化,且被飼養者(及其家人)視同家庭成員,已經多年且可斷言未來仍將持續且深化;與本件爭議類似之法院訴訟,也日益增加。但是,立法者長期未有積極回應。就此而言,釋憲者從保障飼養者之基本權著眼而介入審查相關法規範之合憲性顯非完全無據。」

 

-完整版部分不同意見書請見文末延伸閱讀-

表示不同意見的法官,認為同伴動物應被視為家庭成員,未來類似案件將會越來越多,而未來釋憲者應從釋憲者從保障飼養者之基本權著眼而介入審查,以驗證「活的憲法」(*b)。

法律上「動物非物」的未來趨勢

如先前我們分享關於過往毒殺動物事件判刑分析專文《死了兩次的動物:法官為何輕判毒殺犯?》(*2)中就說到:「但隨著人民對動物福祉的重視,動物不再只是被利用的『客體』,而應強調『動物非物,是獨立生命體,應受法律特別保護』的基本概念,許多學者開始建議於動物保護法中,明確定位脊椎動物是介於『人』與『物』間,享有一定特殊權利之地位,並斟酌修改民法『物』之規定及刑法『毀損罪』等相關現行規範,才能於整體法秩序中,將動物福利『最大化』,貫徹台灣全面保護動物並提升其法律地位之基本價值。」

儘管《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95 號裁定 部分不同意見書》談到的動物,還是以「同伴動物」為主,但我們相信未來「動物與人的關係」,未來勢必會隨著人類文明不段往前而有所變化。

(*a)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b)活的憲法
以下文字引自wiki
活的憲法(英語:Living Constitution)是有關憲法的一種主張,這一主張認為美國憲法和其他憲法具有動態含義,即使憲法本身沒有正式修改,其內含也應順應新形勢而做出調整和演變。憲法應隨著社會的需要而發展並為政府治理提供更為靈活的工具。該主張與解釋憲法時應顧及當今社會的觀點有關。與之相對的主張是原典主義。